執業藥師配備使用政策公開征求意見:釣獲心情分享心得分享分享

時間:2023-12-10 09:11:29 作者:釣獲心情分享心得分享分享 熱度:釣獲心情分享心得分享分享
釣獲心情分享心得分享分享描述::8月17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就《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指出,針對當前部分地區執業藥師不夠用、配備難的實際情況,各省(區、市)藥品監管部門在不降低現有執業藥師整體配備比例的前提下,可制定實施差異化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政策,并設置過渡期,過渡期不超過2025年。 立足當前實際 合理制定差異化配備使用政策 《2019年度藥品監管統計年報》顯示,截至2019年底,全國共有藥品零售連鎖企業6701家,零售連鎖企業門店29.0萬家;零售藥店23.4萬家。國家藥監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公開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底,全國注冊于零售藥店的執業藥師46萬余人。以上數據表明,我國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缺口依舊存在。 事實上,為了更好地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我國法律法規對藥品零售企業配備執業藥師一直有明確規定。《藥品管理法》規定,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征求意見稿》明確,藥品經營領域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是指執業藥師,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包括衛生(藥)系列職稱(含藥士、藥師、主管藥師、副主任藥師、主任藥師)、從業藥師等。原則上,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藥師;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經過藥品監管部門組織考核合格的業務人員。 《征求意見稿》提出,針對當前部分地區執業藥師不夠用、配備難的實際情況,各省(區、市)藥品監管部門在不降低現有執業藥師整體配備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實施差異化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政策,并設置過渡期。過渡期內,對于執業藥師存在明顯缺口的地區,允許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過渡期不超過2025年。 對此,國家藥監局藥品監管司有關人員告訴記者,《征求意見稿》起草經過了充分的前期調研,廣泛聽取基層監管部門及行業專家、相關企業意見,并充分考慮我國國情和基層實際,特別是結合我國執業藥師隊伍建設情況,合理設置了過渡期和差異化配備要求。該人士特別強調,執業藥師差異化配備使用是指根據轄區內執業藥師和藥學技術人員隊伍實際情況,結合經營品種、經營規模、地域差異及藥品安全風險等因素,在不降低執業藥師現有配備比例前提下,對于執業藥師存在明顯缺口的地區,過渡期內允許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 堅持政策導向 分階段推進執業藥師配備使用 執業藥師是開展藥品質量管理和藥學服務的專業力量,是合理用藥的重要保障。上述人士強調,執業藥師差異化配備使用政策是結合我國目前執業藥師總體數量不足、分布不均衡的國情提出的過渡期政策。我國堅持執業藥師配備使用的政策導向沒有改變,通過分階段、分區域推進執業藥師配備使用,穩步提升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使用比例,最終實現執業藥師全部配備。 《征求意見稿》直指執業藥師“掛證”問題,要求過渡期內,各市縣藥品監管部門加強對轄區內藥學技術人員的管理,對藥品零售企業按規定配備藥學技術人員的情況進行登記,建立相關信息檔案。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對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嚴格審核把關。加強對執業藥師(或藥學技術人員)配備和在崗執業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其盡職履責;對于不按規定配備且整改不到位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依法查處,并按規定核減其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經營范圍。對查實的“掛證”執業藥師要錄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撤銷其注冊證書并堅決予以曝光;還要將“掛證”執業藥師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 《征求意見稿》要求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負責本企業藥品質量管理,督促執行藥品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范;負責處方審核和監督調配,向公眾提供合理用藥指導和咨詢服務;負責收集反饋藥品不良反應信息等藥學工作。藥品零售企業要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在堅持執業藥師配備原則的同時,更要發揮執業藥師的作用。 《征求意見稿》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視執業藥師隊伍建設,制定相關政策引導藥學技術人才積極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逐年提升轄區內執業藥師的配備使用比例;要規范執業藥師繼續教育,促進執業藥師持續更新專業知識,更好地發揮作用;要探索建立多部門政策聯動機制,促進執業藥師配備使用和執業藥師隊伍健康發展。 其實,各種醫藥衛生人員數量不足并不是一個新話題。此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曾發布《關于在“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單獨劃定護士等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試行)》,以緩解醫藥衛生人員不足等問題。按照有關文件精神,今年6月24日,國家藥監局發布通知,在“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相應市、區、州報名參加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未達到全國合格標準,但在規定的考試成績有效期內,全部科目達到本市、區、州合格標準的,可申領當地有效的職業資格證書,并審批在其證書上標注的有效區域范圍內注冊執業。此次制定規范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政策,可謂打出了一套緩解執業藥師數量不足的“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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