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紅玩具”存隱患 勿當兒童化妝品用:魚塘風光回顧分享

時間:2024-01-28 10:55:11 作者:魚塘風光回顧分享 熱度:魚塘風光回顧分享
魚塘風光回顧分享描述::目前,一些包括眼影、腮紅、口紅、指甲油等組成的“兒童梳妝臺”玩具,在市場上十分熱銷。近日,國家藥監局在官網發文指出,這類產品中,很多是由玩具生產企業生產的僅供玩偶等涂飾用的玩具產品,不作為化妝品管理。兒童將這類玩具誤用為化妝品存在一定安全隱患。文章還強調,與成人相比,12歲(含)以下的兒童,特別是3歲以下的嬰幼兒,皮膚屏障功能尚未成熟,對外來物質的刺激更敏感,更容易受到損害。按照一般玩具產品標準生產出來的“口紅玩具”、“腮紅玩具”等產品中可能含有不適宜作為化妝品原料使用的物質,包括安全風險相對較高的著色劑等,如果給兒童使用,可能會刺激兒童的皮膚。此外,這類“彩妝玩具”可能存在重金屬超標的問題,例如:鉛超標。過量鉛被吸收后可損害身體多個系統,例如:影響兒童智力發育。單純施用于玩偶等玩具的產品并非化妝品化妝品與玩具是兩種不同類別的產品,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實施管理,其管理措施和要求也不相同。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的方法,施用于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文章指出,施用于人體表面的產品是化妝品,應當按照化妝品的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單純施用于玩偶等玩具的產品并非化妝品,應當按照玩具或者其他產品的法規規定進行管理。以兒童玩具之名售賣“兒童彩妝”按化妝品進行管理那么,如果以兒童玩具之名售賣“兒童彩妝”,該怎么管?據悉,12月3日,國家藥監局在公開回復山東省藥監局《關于對“兒童彩妝”產品定性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如果產品的標簽、說明書、外觀形態等表明該產品符合化妝品定義,無論其單獨銷售或與玩具等其他產品一同銷售,該產品都屬于化妝品,依法應當按照化妝品進行管理。今年8月發布的《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已對避免兒童玩具與兒童化妝品混淆作出規定,“生產、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玩具、用具等,應當依法標明注意事項,并采取措施防止產品被誤用為兒童化妝品”。3歲以下嬰幼兒不宜用“彩妝”依據國家藥監局發布的《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3~12歲兒童使用的化妝品可以包含美容修飾、卸妝等功效宣稱,而0~3歲嬰幼兒使用的化妝品的其效宣稱僅限于清潔、保濕、護發、防曬、舒緩、爽身。文章指出,3歲以下嬰幼兒使用的化妝品,不包括“彩妝”這一類別。因此,如果彩妝化妝品標簽宣稱3歲以下嬰幼兒可用,則屬于違法行為。選購兒童化妝品認準“小金盾”文章還提醒廣大家長朋友:兒童化妝品標簽上應當標注產品全成分等,國產化妝品應當標注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特殊化妝品應當標注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進口化妝品應當有中文標簽。另外,2022年5月1日起,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兒童化妝品,其標簽必須標示“小金盾”;此前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兒童化妝品,其標簽應當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標示“小金盾”。屆時,請廣大家長朋友在選購兒童化妝品時,關注“小金盾”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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